身处“互联网+”时代,从“618”“双11”“双12”的电商节到“微商”、“代购”、“收集曲播带货”,电商多样化购物形式,赠品已经成为电商运营的遍及战略。
广阔消费者沉浸在“低价囤货”的喜悦同时,也苦恼于“把戏创新”的侵权体例。面临电商赠品侵权,消费者若何维权?电商企业能否以赠品免费为由停止免责抗辩?电商平台能否需要担责?
对此,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对“电商赠品维权”问题做出领会读。
1
电商平台购物所得的赠品食物包营养成分写“?”、配料表仅说明“保密”合法吗?
不合法。
赠品食物包属于预包拆通俗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平安法》规定,预包拆食物应当有标签并载明法定的事项,如标明食物的名称、规格、净含量、消费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消费者的名称、地址、联络体例;保量期;产物尺度代号;储存前提;所利用的食物添加剂在国度尺度中的通用名称;消费答应证编号等内容。
赠品食物包没有明白标注营养成分及配料表,明显违背法令规定及食物平安尺度,存在食物平安风险。商家以新品研发、配方暂时保密理由停止抗辩的,法院不予撑持。
2
电商企业能否以赠品免费停止免责抗辩?
不成以。
按照《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收集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八条规定,电子商务运营者在促销活动中供给的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换购的商品给消费者形成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运营者承担补偿责任,电子商务运营者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供给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撑持。
“免费≠免责”,赠品做为运营者供给的产物,同样受《消费者权益庇护法》约束。
赠品不契合法定要求或发作量量问题,电商运营者应按照标的的性量以及消费者丧失大小,承担补缀、重做、改换,退款退货、削减价款、补偿丧失等违约责任。
电商运营者应对赠品品量停止严酷把控,不得降低赠品的量量和售后办事程度。将“库底”产物随意赠送,不免“惹祸上身”。
3
消费者因赠品受损害若何维权?
消费者的维权途径有二:
一是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要求合同相对方,即电商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
二是从侵权角度维权,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物存在缺陷形成别人损害的,被侵权人能够向产物的消费者恳求补偿,也能够向产物的销售者恳求补偿。基于此,消费者即可向赠品的消费者、销售者恳求补偿。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还规定,产物缺陷由消费者形成的,销售者补偿后,有权向消费者逃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物存在缺陷的,消费者补偿后,有权向销售者逃偿。
4
赠品呈现问题能否要求电商平台担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晓得或者应当晓得平台内运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供给的办事不契合保障人身、财富平安的要求,或者有其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纳需要办法的,依法与该平台内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需要留意的是,在曲播销售、主播带货的形式下,消费者可能面对现实销售主体不了了的困扰,对此《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收集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二条规定,消费者因在收集曲播间点击购置商品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曲播间运营者不克不及证明已经以足以使消费者分辨的体例标明其并不是销售者并标明现实销售者的,消费者主张曲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撑持。曲播间运营者可以证明已经尽到前款所列标明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易外不雅、曲播间运营者与运营者的约定、与运营者的合做形式、交易过程以及消费者认知等因素予以认定。
面临赠品侵权,电商平台并不是能够置身事外,电商平台在未明白指出现实销售主体或者在晓得、应当晓得电商平台产物不合规而未采纳需要办法时,将面对必然的责任风险。
电商做为新兴业态,在兴旺开展的同时,也要严守“规则意识”“底线意识”。
电商企业应将“赠品免费≠产物免责”意识植根心中,对赠品停止严酷管控,履行企业主体责任。
电商平台,应严酷平台办理,对平台企业停止需要监管。
与此同时,消费者也应加强维权意识,保留消费凭证等相关证据,加强对赠品品量的存眷度,倒逼企业不竭提拔办事程度和办事量量。各方应协同发力,配合推进营商情况不竭优化。
发表评论